2026年即将来临,一部影响所有企业的新法律——《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及时了解新旧规则的差异是每一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适应新税制的必修课。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新法)与即将完成历史使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简称旧法)之间有哪些不同之处?税法律师帮你一一梳理。
小规模纳税人要特别关注“500万元”
新法规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旧法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均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纳税人有权选择,可以选择永久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事项:
(1)按照新法的规定,企业没有选择权,只要超过500万元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法人可以选择,比如学校医院等)。
(2)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可逆。不能将一般纳税人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少了一档5%的征收率
新法规定:共三档税率、一档征收率。13%、9%、6%的三档税率保持不变,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保持不变。删除了5%的简易征收率。
旧法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出租、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简称旧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
(1)是否意味着旧房的出租、销售也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税?目前暂时没有正式通知,但是有一个好的迹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25年17号公告,规定个人销售购买不足二年的住宅按3%的征收率缴税(此前为5%)。
(2)按照新法规定,没有规定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出售旧房如何缴税是值得注意的事情,是按一般纳税人缴税(9%),还是能按3%的征收率缴税,还是沿用以前的5%征收率缴税?具体如何办理等通知。
价值500万元以下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都可抵扣
新法规定: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论该资产是否用于低税率、零税率的产品(服务)。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分摊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旧法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或无法划分的非采用一般计税的产品(服务)的,应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通俗地说,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服务)采用简易计税(3%)、免税,则对应的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论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大小。
注意事项:
(1)这是一项减轻企业负担的惠民政策,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的不多。同时也会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2)超过500万元价值的长期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继续采用按受益情况分摊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范围大缩水
新法规定:只有两种行为视同应税交易:无偿转让资产(货物)、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旧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包括上述两种行为在内的共计九种行为视同销售。除上述两种行为之外,还包括委托他人代销、代销他人货物、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将货物或资产用于投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向股东(投资者)分红、无偿提供服务。
注意事项:
(1)前面三项委托他人销售、代销他人货物、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货物,应该不再需要交税。核算监管都很复杂,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严格执行。
(2)无偿提供服务还需要交税吗?新法没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取得收入,具体如何操作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新规。
(3)对于将货物或资产用于投资或分红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从底层逻辑来看,属于一种非货币性质的应税交易。实施条例也没有具体规定,到底是否缴纳增值税还是要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新规。
混合销售
新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若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业务之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即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与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且需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则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对应税率或征收率。不过,主附关系的具体区分相对复杂。
旧法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分行业交税,生产销售行业按13%交税,服务行业按9%或6%交税。
注意事项:
(1)主附业务的区分较为复杂,为此企业可通过在合同协议中作出具体约定,为明确主附业务边界提供依据。比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设备销售肯定是居于主体地位,那么建安企业也应按照货物销售缴纳税款。
(2)安装企业出现退税的情况将越来越少。由于设备购进取得13%的进项税额,安装服务按9%的税率交税,如果购进的设备超过总产值的71%,就会出现退税情况。以后此种情况将不再出现。
利息支出未来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
新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及相关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
旧法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1)《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含贷款利息,但是有一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贷款利息列为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2)未来是完全有可能抵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留下了较大空间。

面对增值税立法的重大变化,企业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适应新税制环境。企业财务、法务部门应全面梳理业务流程,识别受新法影响的具体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