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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米撞车案,看自动驾驶中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2025年3月29日,小米SU7在高速上发生撞击后爆燃的惨烈事故,致使车上3名人员不幸遇难。这起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网络上掀起热议浪潮。受其影响,港股小米集团午后股价大幅跳水。
  面对此类事件,法律专业人士将目光投向更深层次的问题——智能驾驶发生事故后,责任该如何认定?随着自动驾驶车辆的应用愈发广泛,此类事故的数量有增多趋势。
  因此,合理界定这些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成为亟待关注与探讨的重要议题。
  图源:网络

  自动驾驶事故的刑事归责困局
  2025年3月29日22时44分,在安徽省铜陵市境内的德上高速池祁段(祁门往枞阳方向),一辆小米SU7标准版汽车上,3名女性乘员全部不幸罹难。她们均为武汉某大学大四学生,原本计划次日前往安徽池州参加考试。
  经调查,事发前车辆处于NOA(自动导航辅助驾驶)状态,事发路段因施工封闭原车道,车辆改道至逆向车道行驶。在行驶过程中,NOA系统检测到前方障碍物,发出“请注意前方有障碍”的提示并开始减速。驾驶员接管车辆后虽降低了车速,但车辆最终还是撞上了水泥护栏,撞击后车辆起火燃烧,导致悲剧发生。
  无独有偶,自动驾驶技术取得飞速发展并逐渐投入市场应用后,汽车交通肇事事件便频繁见诸报端。2016年5月,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致死事故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2018年3月18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伤后不治身亡;2021年8月12日下午2时,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创始人林文钦(昵称“萌剑客”)驾驶蔚来ES8汽车,在启用自动驾驶功能(NOP领航状态)后,于沈海高速涵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如今小米SU7的这起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担忧,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从法律层面规制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技术风险。
  在自动驾驶过程中,人类驾驶员的角色被“虚化”,驾驶行为被部分或者全部系统接管,这就使得确定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行为的犯罪主体变得复杂起来。自动驾驶汽车的系统出现决策失误或者算法黑箱等异常介入因素造成交通事故后,又该如何进行刑事归责?当发生交通肇事后,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设计人员以及生产制造厂商,又该如何进行刑事归责?

  破解刑事责任归责困境的路径
  2021年,由工信部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自动驾驶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分为0-5级共6个级别。其中,0-2级驾驶自动化需要人类驾驶员参与;3级驾驶自动化需要配备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即能接管车辆的后备驾驶员;4-5级驾驶自动化则无需驾驶员或后备驾驶员介入。由此可见,在0-3级驾驶自动化场景中,人类驾驶员的作用依旧不可替代。
  不同技术水平的智能功能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风险,这意味着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汽车制造者等相关主体,可能面临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风险。对此,有学者提出,应依据角色分工和注意义务的差异,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对于车辆使用者而言,在自动驾驶事故中,只有当驾驶员切实承担起车辆驾驶任务、周围驾驶环境监控任务以及紧急状态下的驾驶接管任务时,才考虑将事故责任归责于驾驶人。按照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0-3级驾驶自动化场景高度依赖驾驶人。若驾驶人故意引发事故,可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因驾驶人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则可比照SAE0非自动化驾驶状态,依据驾驶人在过失犯罪时应尽的注意义务来认定刑事责任。
  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认定方面。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承担类似交通肇事罪等过失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但无论如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严格标准。若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将具有人身安全隐患的车辆强行推入市场以及未召回存在技术缺陷的车辆,那么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或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测及研发人员,如果研发人员故意利用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系统远程操控汽车,故意制造事故,可能构成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其他特定的故意犯罪。
  此外,针对“肇事逃逸者”的责任认定也值得关注。在完全自动驾驶状态下,若驾驶人对事故本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犯,在实践中需要谨慎考量。我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中所述的安全事故涵盖《刑法》第131条至第138条规定的各类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普通机动车肇事中,驾驶人通常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而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即便驾驶人并非车辆的直接控制者,也负有报告事故的法定义务。

  胜一观点
  人工智能为人类的高质量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科技的发展让自动驾驶汽车逐渐普遍化,与此同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当科技足以实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追究?人工智能逐渐在模糊现实与数字之间的边界,我们必须具备前瞻性思维,提前对自动驾驶汽车犯罪进行法律规制,加快推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刑事立法的完善。科技在进步,法律也要发展!法律的完善需要法律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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