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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的版权确权困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属性之法律探析

  2022年11月,基于GPT-3.5架构的ChatGPT面世,其多模态语言处理能力标志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技术迈入新阶段。随后2024年12月,DeepSeek等模型进一步推动AIGC在文本、图像、音视频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然而,技术革新亦引发法律争议,尤其是AIGC的著作权属性问题,亟待从法理与实践层面厘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须满足以下四要件:
  1、领域属性: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
  2、独创性:体现作者独立智力创造;
  3、表现形式:有一定表现形式;
  4、智力成果属性:源于人类智力活动。
  AIGC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争议在于: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具备“独创性”的要件意味着创作者需要独立完成作品,有独特的风格和个人特色,作品充满创造力而非生硬照搬和改编既存作品。
  “智力成果”则是智力活动的成果,需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由于如今人工智能可以仅凭人类的少数指令生成内容,究其本质,仍然是人类利用工具在创作。因此,“智力成果”的要件更明确了人类在创作上的主体性,对于那些纯粹的、不经过人类思考和挑选的“机械性智力成果”,并非能归类为AI“作品”。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教授指出,“单纯的AI系统生成物不应称为作品,因为它没有经历创作的过程,这也体现我国著作权主体认定中的‘人类中心主义’。”
  所以在认定AIGC构成作品时,若生成过程仅依赖算法自动运行,缺乏人类智力干预,则难以认定为作品。反之,若人类通过指令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等深度参与,投入智力并形成个性化表达,则可能满足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标准,构成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

  (一)典型案例分析
  1、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XX号“伴心案”:原告使用Midjourney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创作,经多次指令修改与PS后期编辑最终生成图像《伴心》。法院认定涉案图像在构图、色彩、光影等维度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2、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XX号“春风案”: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原告使用AI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法院通过分析涉案图片的“智力成果”与“独创性”要件,认定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确认其作品属性,判定被告侵权成立。
  3、深圳南山区法院(2019)粤0305民初XX号“Dreamwriter案”:腾讯公司开发了一款AI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并利用该系统完成了一篇财经报道文章,于2018年发表于腾讯证券网站上。后来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涉案文章。对此,腾讯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涉案文章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腾讯公司,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裁判逻辑总结
  1、创作主导性:法院侧重审查人类对生成过程的控制力,包括指令输入的复杂度、修改迭代次数、人类智力投入的参与度及最终表达的个性化程度;
  2、证据链完整性:要求权利人提供完整且详细的创作记录(如指令日志、修改痕迹、编辑记录)以证明独创性来源;
  3、价值导向:通过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模型生成图片、文章等作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以保护AIGC版权的方式激励创新,平衡技术进步与创作者权益。
  结合上述AIGC构成作品的法理和实践分析,“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但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也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所以这类作品不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要求创作者进行智力投入,那么“机械性智力成果”就应当被排除在外。由于AI软件和人类创作的复杂性,AIGC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需要依据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权利归属辨析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作者应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主持创作的法人/组织”。现阶段因人工智能尚无自由意志,并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探讨人类和人工智能谁为创作者的问题。那么在AIGC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上,一是应认定智力投入方面,AI软件设计者的智力投入是在软件设计与模型训练上,创作者的智力投入是在作品的生成过程中,不同的创作者利用AI软件的程度、投入也不同;二是在AIGC场景下,若用户与开发者协议未明确约定权属,也可能引发开发者(算法设计者)与使用者(指令输入者)间的权利冲突。而AI应用用户协议约定权属和权利主张并非为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例如上述提及的智力投入等要件判断权利归属问题。
  (二)域外司法对比
  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理逻辑有所不同,全球在AIGC版权认定的问题上也存在较大分歧。例如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对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作品《太空歌剧院》进行版权审查时表明:申请人表示其通过624次文本提示生成图像,版权局认为提示其行为未达到“创作主导”标准,拒绝对AI生成内容授予版权。
  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倾向于将AIGC视为工具产物,著作权归属于实际操控AI的自然人。日本在2018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规定,AI生成内容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其版权归属于AI工具的使用者。根据上文案例及裁判逻辑,国内外判决看似不同,实则底层逻辑都是认定AIGC构成作品离不开独创性以及智力成果这两项标准。

  当前,我国虽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专门针对AIGC著作权的立法仍属空白。建议从以下层面完善:
  1、明确独创性判断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可引入“创作意图+控制强度”二元评估模型,细化“人类智力贡献”的认定规则(如指令复杂度阈值、参数调整幅度等量化指标),开发AI辅助评估系统,实现人机协同判断;
  2、权属分配规则:通过立法或行业协议,构建“契约优先、法定补充”机制,厘清开发者、使用者及平台方的权利边界,区分基础模型训练、微调优化、提示工程等不同贡献层级,建立梯度化收益分配比例;
  3、登记与溯源机制:建立AIGC版权登记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创作过程存证,同步建立“创作贡献图谱”可视化系统,实现权利流转动态追踪。
  AIGC的著作权问题本质是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博弈。司法实践已通过个案裁判探索保护路径,但亟需顶层设计以构建稳定制度框架。未来立法应兼顾技术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平衡,推动人工智能与版权制度的协同发展。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易姿律师
  合伙人
  易姿律师,法学学士、博尔顿大学视觉传媒硕士,入选长沙市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对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并获得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合规师专业水平证书》,有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型国企和大型律所的执业经验,对法院审判流程、国有企业运营机制和律师代理业务都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曾任芒果超媒集团公司律师,负责芒果TV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主要从事疑难复杂商事纠纷的处理,为邵阳市政府与潇影集团的影视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代理过几百起诉讼案件,在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争端处理、诉讼代理方面具备丰富的应对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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