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检索主题词:外嫁女、外嫁女配偶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陈叶兰律师
在中国农村社会传统中,“外嫁女”常因婚姻关系迁出原籍而面临户籍权益弱化、集体成员资格被剥夺等问题。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因婚姻迁入女方户籍地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其权益保障同样面临挑战。
本案中,肖某作为“外嫁女”配偶,因婚迁落户并长期融入女方村组生产生活,却在征收补偿中遭遇“资格否定”。这一争议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触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婚迁人员平等保护等深层法律命题。

原告肖某2008年与妻子结婚。2010年,肖某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户口迁入女方户籍地,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实际居住于该村组,完全融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生活。
2019年女方户籍地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肖某因程序疏漏未被登记,后于2022年补录程序中经全体户主签字同意及村民小组盖章确认其成员资格。然而,在同年妻方户籍地某项目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将肖某排除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之外。肖某认为该行为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婚迁落户人员平等权益的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纳入征收补偿安置。

1、肖某是否具有妻方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纳入补偿安置的问题?
2、妻方户籍地所属资规局与区政府是否应对肖某予以补偿安置?

一、双线诉讼并行
1、民事诉讼:起诉该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要求同等分配土地补偿款;
2、行政诉讼:起诉该区政府及资规局,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两案相互支撑,任一胜诉均能为另一案提供关键证据。
二、全面构建证据链
1、收集肖某在原籍没有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证据:如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表、原籍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证、原籍粮食直补人员名单等,排除“两头占”可能;
2、提供肖某户籍迁入时村民同意其迁入的档案,以及户籍迁入后十几年在妻方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证据,强化“固定生产生活关系”。

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某村八组(妻方户籍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认为应认定肖某取得了该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肖某应与其他组民享受同等分配待遇。
行政诉讼:判决责令被告资规局与区政府于三个月内依法对原告肖某进行补偿安置。
该民事和行政两个案件的胜诉,不但为肖某家庭从村民小组获得三十多万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更为肖某争取到房屋征收纳入补偿安置的资格,获得近三十万补偿安置款的同时,还能享受到失地农民的社保,为其未来几十年的基本生存提供了保障。
当事人赠送锦旗

本案作为外嫁女及其配偶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揭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程序与实体的冲突。同时为律师办理类似农村征地补偿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推动律师行业在农村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发展。
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收集成员资格证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据的全面收集,从户籍、生产生活关系、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入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民事判决与行政诉讼联动:善用民事判决反哺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基础法律关系,为行政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3、预判并化解阻力:需预判政府与村组的抵触情绪,提前制定沟通策略,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以化解潜在的阻力。
4、严守程序规范:诉讼时效和程序要求也不容忽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益受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本案中,肖某虽为“外嫁女”配偶,但其通过婚迁落户至妻子户籍地并长期履行村民义务,行政机关仅以“非成员”为由剥夺其补偿安置权益,显然违背法律对婚迁人员“实质性融入”的认定标准。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案裁判观点与2025年5月1日生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完全一致,但与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村规民约及传统观念仍存矛盾。必须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均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