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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涉嫌千万元非法经营罪?看湘军麓和律师如何助力当事人终获不起诉

时间:2025-09-17 来源:原创 浏览量:52

  案件类别:非法经营罪
  检索主题词:非法经营、场外配资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罗健、孙领、张佳祺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非法经营罪的合法性边界相对模糊,相关经营行为极易触碰这一刑事红线。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关乎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广泛。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罗健、孙领、张佳祺律师代理的H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通过法律适用分析、有效的沟通协调,最终取得了不起诉的理想结果,为类似经营行为提供了重要的风险防范参考。

  2015年,当事人H某与他人共同组建长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股票配资业务,H某占股6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业务运作中H某先从他人处以较低月息筹集资金一千余万,后由合伙人与合作方合作,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配资服务。具体模式为客户缴纳保证金后,合作方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按一定杠杆比例提供资金并收取相应月息,H某一方从中赚取息差,公司则为客户提供配资分仓账户用于股票交易。
  2019年4月,因一名客户所购股票连续跌停且拒绝补缴保证金,H某与合伙人关闭交易分仓软件,并强行对合作方名下所有客户资金进行平仓,随后携款潜逃,导致二十余名客户共计损失约400万元。此后,H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最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查明的配资金额达1100万余元。

  1.法律适用争议
  当事人H某所从事的股票配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情节认定困难
  若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被害人谅解难度大
  案件涉及20余名受害人,经济损失达400万元,取得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一、厘清法律适用时间节点
  在本案中,当事人H某的行为发生于2017至2019年期间,依法应适用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在该版本《证券法》中,“证券融资融券”并未被明确列为证券公司专属业务。直至2019年12月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才将该项业务纳入证券公司专属业务。
  同时,2014年《证券法》框架下所依据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上不属于“国家规定”,其内容也未明文禁止非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因此,H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核心构成要件。

  二、对比同类案例评估情节严重程度
  通过对全国范围内证券类非法经营罪判例的检索,发现其他“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远超H某的经营数额。举重以明轻,H某所涉及的经营数额也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三、通过赔偿协商争取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律师多次与被害人代表电话沟通,并组织面谈,耐心解释案情和法律关系,协调赔偿方案。最终,成功促成H某与全部二十余名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了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消除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为不起诉创造了决定性条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对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不诉的代理结果

  承办本案让我们收获了两点关键经验。一是要对准核心要件,这是辩护工作的关键。针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一争议,我们紧扣案发时的法律规范,明确2014年版《证券法》未将配资业务纳入证券公司专营范围,部门规章也不能升格为“国家规定”,以此为核心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才推动了定性争议的化解。
  二是多被害人案件的矛盾化解需讲究方法。面对二十余名被害人的诉求,我们通过与代表对接、全员面谈的方式,既摸清了损失与诉求,又传递了当事人的赔偿意愿,最终促成谅解,这为案件取得理想结果提供了重要支撑。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折射出许多经营者的认知误区。在很多经营者看来,“其从事的业务顶多也就是行政违法,大不了监管部门罚款即可”。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作为“口袋罪”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可谓防不胜防,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刑事红线。在此也提醒经营者:开展业务前务必借助专业法律力量厘清合规边界,摒弃侥幸心理,才能真正规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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