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行政诉讼
检索主题词:不履行法定职责、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
承办律师:湘军麓和
律师事务所孙卫、曾娟律师
在信息时代,身份信息泄露、被冒用注册公司的纠纷时有发生,一旦身份被冒用成为“问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仅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还会影响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维权之路往往因“起诉期限”“行政机关推诿”等原因举步维艰。
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孙卫、曾娟律师承办的张某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本案解决“五年起诉期限”“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两大难题,为当事人彻底消除不良信用影响。
2018年,张某在办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意外发现自己被登记为长沙一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且因该公司未年检被吊销执照,张某已被列入工商“黑名单”,导致其名下公司的工商手续无法正常办理。
经核查,涉案公司成立于2010年,但张某明确表示从未出资设立该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登记,系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解决此问题,张某遂委托孙卫、曾娟律师代理维权。
孙卫、曾娟律师首先向市监局提交投诉材料,要求市监局调查核实并撤销错误登记,但市监局仅口头承诺处理,始终未开展实质性调查,也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两位律师以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依法撤销涉案公司的错误工商登记。
1.起诉期限障碍
涉案公司设立登记发生于2010年,距张某2018年发现被冒用已过8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若直接起诉撤销原登记行为,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2.行为性质争议
市监局拒绝处理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为“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论证该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争取法院实体审理成为关键。
3.履职界限模糊
市监局以“仅负有注册资料形式审查义务”“原登记行为已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启动调查程序。我方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推动该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一,以起诉“不履职新行为”规避已过起诉期限的“2010年工商登记行为”,打开维权突破口。
张某2018年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后立即投诉,2019年4月书面要求市监局履职,市监局在两个月法定期限内未回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张某可就“不履职行为”提起诉讼,绕开“已过起诉期限的工商登记行为”。
第二,紧扣法规与指导意见,论证“拒绝处理”属可诉的不履职行为。
面对一审法院“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的观点,律师指出市监局的拒绝行为实质上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张某的诉求并非单纯申诉多年前的登记行为,而是要求市监局依法履行现行法定职责,即根据新证据启动调查并撤销冒名登记,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职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导意见》已明确赋予被冒用人申请撤销的权利。市监局拒绝处理,不仅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更实质阻碍了张某依法维权的途径,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新的侵害,这与不产生新影响的“重复处理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裁定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
第三,以完整证据链与法定职责依据,推动行政机关履行调查撤销义务。
针对市监局“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的说法,律师团队从证据和法规两方面进行了反驳。
(1)在证据上,律师提交了多份关键材料。张某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说明他并非故意;笔迹鉴定报告,证明登记文件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以及此前向市监局投诉的回执,表明张某已正式提出过申请。这些材料反映出张某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
(2)在法律依据上,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为涉案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具有对涉案企业注册、变更等事项的持续管理职责,而非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基本程序,但行政机关拒绝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工作,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经重审法院判决,我方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未依法履职,判决其撤销将我方当事人登记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工商登记行为。该结果系在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经我方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重审而取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因公司违法经营导致被冒用人承担严重后果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通常情况下,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是先行向行政机关投诉,若其不予处理,则直接诉请法院撤销涉案公司的设立登记。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公司设立登记发生于2010年,已超过法定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若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该登记,将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驳回。
面对这一程序困境,代理律师先书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再就其行政不作为这一新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做法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在有足以推翻原行政行为的新证据出现时,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理应允许重启行政程序。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笔迹鉴定意见、身份证遗失证明等新材料,成为推动程序重启的关键依据。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程序才最终胜诉,反映出此类纠纷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与维权难度。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代理期间恰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出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然而在实践中,因配套措施尚不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不够畅通等原因,《指导意见》的落地执行仍面临一定挑战。
我们相信,随着该《指导意见》在各地进一步落实落细,其制度协同效应将逐步显现,有助于群众维权之路更加顺畅高效。在个人信息滥用风险依然频发的今天,本案不仅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也对规范公司登记秩序、强化行政机关履职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