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春节临近,不少在外务工的同胞们已纷纷踏上归乡的路途。搭乘同乡、好友的顺风车一同回家,既经济、便利又能增进情谊,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可是,如果在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搭乘人遭受人身损害,提供便利的司机朋友要不要承担责任?责任何如划分?等等有关问题将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期我们将就搭乘顺风车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一起探讨。
一、搭“顺风车”行为的法律定性
搭顺风车、搭便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通常是指机动车(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一方基于善意互助或情谊,同意让乘车人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的请求无偿搭载陌生人等行为均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三个典型特征:一是无偿性,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施惠行为不以获得有偿对价为目的;二是合意性,搭乘人需经过驾驶人的同意并搭乘机动车才构成好意同乘;三是非拘束性,驾乘双方虽有一致搭乘的合意,但双方的情谊行为并不能使搭乘人享有请求驾驶人搭乘的权利,而驾驶人也不能基于情谊行为要求搭乘人给付对价,故此,好意同乘本身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不受法律约束。
二、好意同乘发生意外,如何归责?
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民法不会介入。然而,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意外,则可能导致发生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在此情况下,如搭乘人遭受人身损害,搭乘人是否有权向驾驶人一方主张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施行以前,有关好意同乘遭受损害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损害赔偿如何归责终于有了统一规定。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上述规定可从三个层面予以理解:
1.好意同乘整体上适用过错原则,好意同乘发生损害非因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但因构成好意同乘,也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害,即便构成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中之所以不能免除驾驶人一方的责任,是基于驾驶人一方对好意搭乘人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
当然,如果驾驶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虽然构成好意同乘,但仍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三、具体情形下好意同乘的具体处理
好意同乘的归责方式已有法律明确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具体场景下如何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
1.同乘过程中,搭乘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过路费、油费,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搭乘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过路费、油费看似有偿搭乘,实则仍然属于无偿搭乘的行为。主观上,搭乘人支付的费用并非为乘坐的服务付费;客观上,小额费用与乘坐服务的对价并不对等。因此搭乘人共同分担过路费、油费等行为不改变搭乘行为的无偿性,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围。
2.搭乘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搭乘人既可依据客运合同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处于非营运状态下的营运机动车,如上下班等非营运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仍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但应予区别,免票或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其搭乘的是营运状态下的机动车,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好意同乘。
3.驾驶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形能否因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驾驶人如在驾驶机动车时明显处于醉酒或系无证驾驶时,一般认为,驾驶人应当预见其驾驶机动车搭乘他人的行为存在较大危险性。此时如发生交通意外,应当认定驾驶人对搭乘人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即便构成好意同乘,仍然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4.搭乘人明知驾驶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形仍然同乘怎么办?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的情况仍然同乘,应认定搭乘人本身对其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虽驾驶人不能因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但因搭乘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驾驶人的责任可以对应减轻。
5.搭乘人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戴头盔、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如何确定双方责任?
如驾驶人对事故发生仅存在一般过错,驾驶人有权依据好意同乘的规定要求减轻责任,同时,如存在搭乘人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认定其与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法院将综合考虑好意同乘及搭乘人的过错确定驾驶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好意同乘”有利于形成互帮互助、助人为乐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鼓励与赞扬。但也提醒提供帮助与接受好意的驾乘双方,应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天冷路滑,谨慎驾驶,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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